批准逮捕後進入審查起訴嗎?
一、批准逮捕後進入審查起訴嗎?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一定會起訴,任何已經被批捕的刑事案件,公安機構的職員首先依舊需要從事偵查工作,在偵查一個月之後,需要將案件的相關材料、偵查獲得的證據等,提交給檢察院,然後就進入了審查程序,只有是審查通過的,才有可能會起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構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准逮捕後不一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經公安機構的提議,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可以依法逮捕。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該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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