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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教師緩刑給予什麼處分

一、交通肇事教師緩刑給予什麼處分?

交通肇事教師緩刑給予什麼處分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判處緩刑一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説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緩刑是什麼意思?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條件性,緩刑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附有嚴格的條件,只有通過了規定的條件才能免除刑罰的執行,對於不符合緩刑執行條件的,不但不能視為刑罰已執行,還要恢復原判刑罰的執行。

2、期限性,緩刑規定不執行原判刑罰有一定的考驗期,只有通過一定時期的考察,才能檢驗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罰的目的是否達到,從而決定原判刑罰執行與否。

3、減緩性,減緩性就是對實刑執行強度的減輕,執行期間的延緩,給輕刑罪犯在執行中一定的寬大,體現了我國刑法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立法宗旨。根據緩刑犯改造的表現,延緩後仍有繼續執行的可能性。

三、緩刑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按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刑罰執行期限;

(三)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對原判刑期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但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拘役的相應縮短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少於二個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被宣告緩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適用緩,在緩刑考驗期內附加刑同時執行。

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期,或者因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查出有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漏罪未作判決而收監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計算在刑期之內。

不管是國家事業單位,行政單位還是普通私營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制度要付出的代價必然會連累到自己的工作。至於該教師來説,不被開除公職已經是萬幸,這也是因為交通肇事本來就是屬於過失犯罪。在緩刑執行期間,當事人還是可以正常的上班的,相應的待遇也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