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間律師都可以會見嫌疑人嗎
一、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間律師都可以會見嫌疑人嗎?
偵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期間律師都可以會見嫌疑人,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1、會見犯罪嫌疑人,並不被監聽;
2、查閲、摘抄、複製案卷證據材料;
3、申請調取相關證據;
4、提交辯護意見。
公訴案件中,偵查和審查起訴是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在各個階段的辯護權都受法律保護,比如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不僅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還可以查閲、摘抄、複製和案件相關的卷宗材料。律師在各個階段也需要依法行使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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