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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後報警的交通事故交警如何查?

對於事後報警的交通事故交警如何查?
律師解析:對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事後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現場的照片、錄像等證據。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交通事故類別,決定交通事故處理的適用程序。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兩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