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生玩忽職守罪的罪如何認定?
一、關於醫生玩忽職守罪的罪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
玩忽職守罪與醫療事故罪二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醫療事故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醫療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玩忽職守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醫療事故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玩忽職守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醫療事故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罪的危害後果僅限於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玩忽職守罪的後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二、醫生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後果怎麼處理?
醫生玩忽職守導致嚴重後果將會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397條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罪必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有無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見,直接經濟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又是認定玩忽職守罪的主要依據。依照玩忽職守罪的定義,可以將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理解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直接造成國家、集體經濟利益的重大損失。
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以下標準的,即可立案:
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對於醫生的疏忽大意導致醫療事故的,此時是構成醫療事故的犯罪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往往有人認為只要是不遵守自己的職業規範的行為,就是玩忽職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特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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