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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要件?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要件?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羣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

(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

(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處罰,而且此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確定,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