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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具體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是指造成土地資源特別嚴重的浪費或者破壞的;致使國家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失等。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信譽,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將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措施。所謂佔用土地,是指對土地事實上的控制、管理與使用。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資源能有效正確地利用,國家通過法律對土地徵用、佔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規定,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

綜上所述,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認定需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並且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的情形,構成違法犯罪視情節輕重程度處以刑罰,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國家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