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於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姦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觸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裏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姦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
1.沒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極為輕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屬於一般違反民法典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宜認定為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長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於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就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併罰。
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不排除本罪的成立。但考慮到夫妻之間的特定關係,應當特別慎重。
由於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情況比較複雜,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根據立法的基本精神,深人調查研究,對暴力干涉作全面的理解,不能只從形式上看有了暴力行為就認定是犯罪,而應當把暴力手段的具體性質和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況結合起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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