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頂包不頂了自首什麼罪
一、幫人頂包不頂了自首什麼罪
涉嫌包庇罪
關於“頂包”人行為的法律規定,應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客觀方面為實施了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使犯罪分子不被發現、追訴的行為;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包庇的對象是犯罪分子,為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頂包”行為發生在交通肇事行為之後,肇事者往往要與“頂包”人進行頂罪行為的事前預謀,“頂包”人對肇事者的犯罪行為、後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將導致交管部門無法查明事實真相的後果都是明知,因此,“頂包”人的行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構成要件。
一個簡單的“頂包”行為涉及到如此多的罪名,它擾亂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因此,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從事前預防和事後嚴懲兩個方面加強管理和宣傳,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
頂包現象在社會角度來説是會被道德譴責,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應該事保護現場,及時向相關部門報警處理交通事故,不應有僥倖心理,將承擔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則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駕車過程中,一定要小心謹慎駕車。
二、判斷是否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兩個行為的實施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
(2)第一個行為必須構成狀態犯;
(3)第二個行為沒有超出第一個行為的法益範圍;
(4)兩個行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
事後不可罰行為本質上是先行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足以評價整個行為的性質,同時後行為能夠被主行為加以吸收,故無需另行定罪評價。
“頂包”的行為不適用事後不可罰理論,而應當單獨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賄買、威脅等方式,指使他人做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應當與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
頂包指的是某個案件,不是某人所為卻代替他人進行受過從而掩蓋真相的行為,這種做法 會讓真正需要受到處罰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此頂包的人就算自首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嫌的罪名是包庇罪,但是有自首情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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