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有什麼待遇
對於那些被最高人員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來講,我們又稱其為死刑犯。而要是被判死緩的話,則稱為死緩犯。即使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其作為人的相關權利還是有的。因此法律上面對死刑犯規定了一些具體的待遇,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來。
死刑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將死刑犯予以處決的行為。死刑犯的被執行人道權是指死刑罪犯被執行死刑應當得到人道的待遇,具體執行死刑的方式、執行死刑的時間、執行死刑的程序、屍體的處理等方面的體現。
1.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
在中世紀以前,死刑執行方式多樣而嚴厲。在我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裏,死刑的執行也以嚴酷而著稱。這是和當時的刑罰報應思想一脈相承的。隨着人道觀念的深入,以及刑罰執行的簡便易行的理念,各國立法紛紛簡化死刑執行的方式和步驟,尋求儘可能使罪犯減少痛苦的方式。當今世界各國,死刑執行的方式已簡單化。總的來講,現今存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五種,即槍決、絞死、石擊、電刑、毒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毒藥)。其目的也是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殘忍的執行場面。
2.執行的時間要合理
在我國,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7日內執行。之所以對死刑的期限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死刑犯因長時間靜坐待斃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減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執行前時間上較長的間隙自殺、逃跑,或儘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3.執行死刑要公開,但不要示眾
將執行死刑公佈於眾,主要是讓人們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加強死刑的一般預防效果,如果將執行的死刑的恐怖場面示眾,則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執行不人道。
4.屍體處理要人道。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屍體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屍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屍體和摘取器官。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各位都比較清楚死刑犯都有哪些待遇了吧,包括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執行的時間要合理等四種。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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