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同?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這兩種強制措施時都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同?

那麼,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哪個更嚴重呢?

監視居住更嚴重,因為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

取保候審比較自由,只要不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就可以隨意行動。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二者比較、

一、適用條件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二、是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當然,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安、檢察院、法院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選擇適用保證人保或者保證金保以及適用保證金的數額等。

然後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執行。

三、執行地點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而監視居住除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

四、應遵守的規定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而執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規則: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五、違反規定的後果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並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的期間一般是12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

不同階段,重新計算)對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期間一般是6個月(同一階段,連續計算;

不同階段,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