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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更重

一、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更重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哪個更重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相比,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更為嚴重。監視居住需要當事人在居所內執行,監視居住要隨時受到監視,不能離開住所。取保候審比較自由,只要不離開當地,就可以隨意行動。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它申請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但監視居住不可申請,需要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麼區別?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於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並禁止他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們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 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本條第1 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 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5、違反規定的後果不同。

已獲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對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並視情形而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對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均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從強度來看的話,取保候審的強度是要輕於監視居住的。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最後還是由公檢法三機關之一選擇決定適用。另外就是,不管在取保期間還是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應遵守相關法律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