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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加尋釁滋事兩款罪怎麼處罰?

故意傷害加尋釁滋事兩款罪怎麼處罰?

一、故意傷害加尋釁滋事兩款罪怎麼處罰?

故意傷害加尋釁滋事兩款罪將會按照數罪併罰來進行處罰的。尋釁滋事的處理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不構成犯罪的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二是構成犯罪按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故意傷害的處罰也有兩種形式,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要有損害他人肢體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體健康受損的故意,而並無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而尋釁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其通常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逞強鬥狠、肆意取樂、故意挑釁等。

(二)客觀方面

是否具有隨意性,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首先,從犯罪對象上觀察,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人往往事先被挑釁、羞辱、發生爭吵或受到傷害而實施打擊報復,其犯罪對象由於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對的明確性,而尋釁滋事的犯罪對象具有隨意性和模糊性。

其次,從客觀行為的隨意性方面來看,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通常會從犯意產生到犯罪預備,再到實行階段的一個完整過程。反觀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徵,因其毆打行為往往是一時興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預謀或預謀的過程很短。

最後,從加害手段上來看,故意傷害罪其準備的工具往往危險性很大,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對於作案工具的選擇也是不確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對較弱。

(三)犯罪客體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客體是單一客體,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而隨意毆打他人型的尋釁滋事行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擾亂了社會共同秩序。

(四)既遂標準不同

故意傷害罪的既遂需達到輕傷以上,如果僅是輕微傷則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而尋釁滋事罪的既遂標準沒有傷害程度的明確要求,只需情節惡劣即可。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或者是存在尋釁滋事罪,那麼就需要分別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當然了,如果是兩種罪名同時觸犯的話,將會按照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對此進行處理。這是屬於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作出的一種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