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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紹賣淫未遂辯護詞有哪些內容?

一、容留介紹賣淫未遂辯護詞有哪些內容?

容留介紹賣淫未遂辯護詞有哪些內容?

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需要包含的內容包括:犯罪者的具體犯罪事實與實際情況;主張減輕刑罰的事實與相關依據等。關於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的內容是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要求的,只要講事實陳述清楚並給出主張的相關法律依據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容留他人介紹賣淫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對於被告人在為自己寫辯護詞時就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來確定自己可以減輕責任,只要獲得法院認可,是可以幫助到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