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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法條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法條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止訴訟的法條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後,再行開庭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中止審理和延期審理的區別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刑事案件是國家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為了保證當事人的權利的到保護,在審理的時候需要在期間內完成,但是在出現一定情形的時候,可能會出現訴訟中止的情形,比如説被告人存在逃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