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承擔的法律責任:緩報、瞞報、漏報疫情成立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客觀方面為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具有的特徵有哪些
(一)行為人須是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只有他們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着過失。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三)行為人具有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和其職務要求的防治傳染病的職責或者在履行職務中敷衍塞責、草率應付,極端不負責任,沒有切實履行起應當履行、能夠履行的義務。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因疫情而對於工作人員有緩報、瞞報、漏報的情形存在,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對於此罪的主體要件比較特殊,必須是屬於傳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員,所以,對於疫情發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上級,爭取可以在有限的時間內選擇一個好的方式處理,這樣才不會造成大面積的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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