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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疫情、警情,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40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謊報疫情、警情,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