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加重犯應該怎麼處罰?
一、故意傷害加重犯應該怎麼處罰?
故意傷害加重犯應該按照基本的刑罰加重處罰。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行為),由於發生了(超出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結構:基本犯罪 加重結果=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的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還是一個。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過失(如《刑法》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對加重結果至少持過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必須是加重“結果”,而不是“情節”規定了加重的刑罰。(即刑法除了規定基本罪的刑罰,還規定了加重結果的刑罰。刑法規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沒有對某一加重結果明確予以加重評價,即使該結果實際發生,該犯罪也不可能是結果加重犯。
【注意】結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還是基本罪的罪名。
二、常見的結果加重犯包括哪些?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
2)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3)強姦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4)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
5)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
6)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8)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
9)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0)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11)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2)生產、銷售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後果,是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進行處罰的,但是有一些故意傷害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加重犯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承擔相對性的結果,加重犯的加重責任,這在《刑法》當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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