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故意傷害應該怎麼處罰?
一、教唆故意傷害應該怎麼處罰?
教唆故意傷害應該應當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的,教唆犯罪的量刑是結合具體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教唆他人故意傷害罪,則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教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或脅迫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説發佈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採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採擇之權,不過等於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我現行刑法關於教唆罪,系採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
目前我們國家對屬於故意傷害罪是有非常明確的量刑的標準的,只不過説不同的犯罪的情節嚴重程度所導致的後果嚴重程度不同所採取的量刑幅度也是會隨時發生一定的變化的,而且存在着較多類型的犯罪的話,肯定也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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