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信犯罪中支付結算怎麼認定
一、幫信犯罪中支付結算怎麼認定
《刑法》條文中並沒有對支付結算金額的明確定義,通俗的解釋就是行為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進行支付結算的銀行卡或支付賬户的交易流水,交易流水的計算司法實踐中是按照涉案賬户的流入資金來計算的。因此,入賬金額就是支付結算金額。
幫信罪的常見情形:
1、明知他人違法進行賭博遊戲,仍為其提供玩家充值通道和支付結算業務,並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行為。
2、行為人明知他人開辦的銀行卡可能用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仍幫助其開辦銀行卡這些行為比較常見,往往是違法犯罪分子要求你用自己身份證辦理幾張銀行卡,並承諾一張銀行卡支付你多少費用。
3、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這裏常見的是其上線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你自己仍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業務。
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
5、行為人通過租用服務器,安裝偷盜軟件在特定的電腦上,從而將其偽造成網吧的電腦,獲取網絡遊戲中的特權服務,其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一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二、幫信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道他仍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為對方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或廣告推廣或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的就會涉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時可以處以罰金或單獨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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