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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視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監視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一、解除監視居住的原因有哪些?

解除監視居住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

 2、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3、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批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重新作出監視居住決定,並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並且如果解除監視居住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監視居住的情況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

標籤: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