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偽基站誰處罰
人民法院會對偽基站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佈,打擊使用“偽基站”、設置“黑廣播”等犯罪活動。
關於干擾無線電通訊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的危害,司法解釋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法官説:“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非法無線電設備,傳播非法醫藥廣告、詐騙信息等,既嚴重干擾了無線電通訊秩序,又助推了電信詐騙等其他犯罪,有的還給航班飛行安全造成威脅。”
依據《解釋》,設置“黑廣播、使用“偽基站”是典型的擅自設置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表現形式。《解釋》明確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黑廣播或偽基站,只要使用3個以上,並且黑廣播的實測功率達500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達10公里以上,就構成入罪門檻。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明確了通過使用偽基站發送的信息內容、數量、地點、時間等方面的入罪標準。
張倩解釋,如果發送的是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5000條以上,就構成入罪門檻;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構成入罪門檻;現在社會上又出現了一種新型偽基站,是一種內存性的偽基站,經常自動清零,斷電之後以前的發送記錄也沒有,偵查人員無法鑑定出發送數量,針對這種情況,《解釋》規定,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也可以直接入罪。
依據《解釋》,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在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或周邊使用黑廣播和偽基站的;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構成犯罪。
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運輸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訊等涉及無線電安全的頻率正常使用的,就構成入罪門檻。
以前因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再犯,直接入罪。
《解釋》特別規定,對於合法經營活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或者實施其他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的行為,如果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行為人系初犯,並確有悔罪表現,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法院免於刑事處罰。確有不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現在有很多的人利用偽基站來獲得一些利益,這個時候建設偽基站是違法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很多人以為自己這樣做不會被發現,但實際上很多利用偽基站詐騙的人員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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