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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職務侵佔罪由誰管轄

一、職務侵佔罪由誰管轄

一般情況下職務侵佔罪由誰管轄

職務侵佔罪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當公司發現有職員侵佔公司財產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規定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程度。

綜合上述職務侵佔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企業一旦發現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去經偵報案查處職務侵佔犯罪行為。在進行員工職務侵佔罪公安機關報案時,當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證據材料: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佔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上述三個方面是在經偵進行職務侵佔罪刑事報案、立案時的基礎材料,通常經偵部門會對案情予以分析同時指出其中需要繼續補充的證據材料,如達到經偵部門的要求,則可進行立案偵查。

但現實情況是,很多的職務侵佔罪較難實現立案,分析其中的不成功原因,結合我們這幾年來代理的沒有立案的案件,本文作者認為,造成立案率較低的情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公安立案有其固定思維,如果沒有足夠的材料進行的證明職務侵佔罪,就不予立案,當事人應當從犯罪構成要件和管轄角度提供足夠材料,幫助警方認定案情。

職務侵佔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在立案過程中需要多重的證據,來證明職務侵佔罪的判斷,在公司的資金流動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涉及資金流轉的發票與單據,以便保障企業的切身利益,並且要與警方良好溝通,明確相關的情況,以便掌握更多的證據來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