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定罪處罰?
1、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犯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能減刑嗎?
1、犯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能減刑,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可能會導致集體、乃至於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根據規定,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的後果若是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則有可能會被法院以涉嫌犯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而判處刑事處罰,法院量刑後滿足一定條件也是可以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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