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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減刑能坐幾年?

死刑限制減刑能坐幾年?

一、死刑限制減刑能坐幾年

不能少於二十二年。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有立功行為的,可一減輕到22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死刑犯減刑的條件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麼

死刑(實際上是指死刑立即執行)的四個區別點: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刑立即執行,是不能減刑,但如果是死刑緩期執行的,有減刑的可能。減刑的前提條件是犯罪者提供線索協助公安破案或有重大立功行為,可以予以減輕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最低服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二年。

標籤:死刑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