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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係是什麼?

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係是什麼?

一、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係是什麼?

1、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的關係具體體現為前者是後者的"筋骨",後者是前者的"載體"。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既遂為模式,在此意義上説,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

2、此外,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雖然沒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既遂為模式的基本犯罪構成,但符合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犯罪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

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

《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期間,需要通過判斷特定違法行為是否滿足《刑法》之中規定罪名的構成要件,對於要件滿足的情形,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確定犯罪的形態。在偵查案件結束之後,公安機關則可以依法經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