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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啞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聾啞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聾啞人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聾啞人犯罪,應當和健全人一樣依照法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予以正視,但從人道主義的精神出發,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並不等於必須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是根據行為人辨認、控制能力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對於那些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也可以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聾啞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他們沒有喪失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於他們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發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畢竟比健全人要差一些,從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他們對客觀事物的瞭解,甚至作出錯誤的判斷,但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而無視法律,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樣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刑法之所以規定對盲人犯罪、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考慮視覺等重要功能的喪失會導致人的認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其辨認自身行為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弱於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寬處罰。

二、聾啞人犯罪的行為特點:

聾啞人違法犯罪主要集中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盜竊、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

因報復行兇的違法犯罪;

為滿足生理慾望的性違法犯罪;

詐騙錢物的違法犯罪。

聾啞人的違法犯罪的主要特點:

1、作案手段簡單直接、目的明確。

聾啞人違法犯罪大多與其生理缺陷有關,甚至以此作為掩護手法。他們作案的目的主要是針對財物,另有一部分是由於缺乏社會道德觀念的正確引導而發生的侵犯公民人身的違法犯罪行為。由於社會羣體對聾啞人違法犯罪缺乏防範,大多對其抱着同情的態度,使其容易得逞。聾啞人在錢財上,一般不大可能像健全人那樣侵佔、受賄,他們圍繞錢物往往採取最直接、粗暴的偷盜、搶劫、搶奪方式。

2、團伙犯罪已經成為一大趨勢,情節惡劣。

聾啞人團伙違法犯罪作案頻率高且快,作案時分工明確。一些聾啞人團伙在實施搶劫、搶奪時,手段兇殘,社會危害性極大。

3、被他人引誘、教唆、操縱作案。

一些不法分子專門引誘、教唆、操縱聾啞人違法犯罪。聾啞人文化素質偏低,大多處於文盲狀態。他們當中有的僅能陳述自身及家庭情況,有的則由於愚昧無知,根本不能提供自身及家庭情況。特別是聾啞青少年,由於缺乏辨知能力,法律觀念淡薄,很容易受到社會不法分子的操縱、教唆,進而走向違法犯罪道路。

聾啞人犯罪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行為,但是由於生理的缺陷,會造成他們的認知水平跟其他正常的同年人會有比較大的差異,所以説在這一點上,對於聾啞人的犯罪行為是有單獨規定的,對聾啞人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