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一、哪些行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故意毆打他人行為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但是故意傷害和毆打他人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1、行為方式不同。
故意傷害行為概念的外延大於毆打他人行為概念的外延。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拳打腳踢、扇耳光等;而故意傷害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使用器械對人體進行傷害,如使用石頭、棍棒、刀斧等器械傷人,驅使動物傷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氣體或液體傷人、電擊傷人等。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毆打他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故意傷害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3、傷害程度不同。
毆打他人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的暫時疼痛,並不一定造成人體傷害後果;而故意傷害主觀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要目的,行為的後果是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4、目的不同。
毆打他人行為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體暫時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體的實際損害,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他人和毆打他人所出發的目的性都是有很大的不同,一個是在明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而另一種是明知犯罪或者是不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有非常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如果是通過一些器具,或者是通過拳打腳踢等相關的方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的話,就直接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這種情況之下,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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