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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逃宣佈拘留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在逃宣佈拘留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在逃宣佈拘留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網上追逃抓獲宣佈拘留時間是抓獲後立即宣佈。公安局刑事立案後,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發出通緝令,包括網上追逃。抓好犯罪嫌疑人後,立即進行刑事拘留,並拘押看守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局刑事立案後,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發出通緝令,包括網上追逃。抓好犯罪嫌疑人後,立即進行刑事拘留,並拘押看守所。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二、刑事拘留後多久內執行逮捕程序?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公安機關為儘快抓到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進行網上追逃,在全國範圍內發佈通緝令。一旦抓獲當即宣佈拘留,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接受詢問。公安機關確定犯罪事實掌握好證據的,可以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