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居住權撬門屬於私闖民宅嗎
一、以居住權撬門屬於私闖民宅嗎
以享有居住權為由撬門的,一般不構成私闖民宅,享有居住權,即意味着對房子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不過,居住權人不是產權人,撬門的行為涉嫌故意損壞財物,故意損壞財物也是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居住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屬於支配權的一種。
(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三、設立居住權具有哪些法律後果
(一)房屋的歸還。除因房屋標的物等原因而消滅外,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歸還房屋的義務,如果居住權是因居住權人死亡而消滅的,則其繼承人有歸還房屋的義務。
(二)附屬設施的取回。居住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內設置一些設施,同時,也可對房屋進行裝修,這些設置並非房屋的結構組成部分,居住權消滅時,居住權人對其仍享有所有權,可將上述設施取回,但要恢復房屋的原狀。
(三)費用的償還。居住權存續期間,對於房屋的特殊修繕費用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當房屋須進行特殊修繕時,居住權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進行修繕,房屋所有人未進行修繕,而該修繕又確有必要的,居住權人可自行修繕,居住權消滅時,房屋所有人應償還居住權人支付的修繕費用。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對房子本身就享有居住權,可以正常的居住在這套房子中,户主不讓進門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是不能用撬門這種違法方式處理,如果發生矛盾以後選擇撬門處理,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是有可能會被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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