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濫伐林木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構成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二、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
2、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
3、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涉嫌濫伐林木罪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四、涉嫌濫伐林木罪罪輕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林木的採伐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當事人辦理了採伐證之後,並不代表可以隨便採伐樹木,如果濫伐林木,一樣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法律制度中對濫伐林木罪規定的量刑標準不是固定的,濫伐林木罪的量刑標準需要結合犯罪情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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