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不可以採信
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是否能否採信?
最高法院實務解答。
實務問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逾期提交證據為由而不予質證,人民法院能否採信該份證據?
該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從上述規定可知,應當根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不同的責任和後果:
對於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同案件基本事實是否有關聯,決定是否採納;
對於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舉證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
而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證據,也應根據該證據同案件的基本事實是否有關加以質證,而不應僅以該舉證逾期而放棄質證,否則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是指逾期提供的證據對於案件的基本事實有證明價值。
本條所指的基本事實,與要件事實的含義相同。
人民法院應當對逾期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價值進行審查,而不能僅以當事人的主張來確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對一方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要求對方當事人質證,這説明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質證。
至於對方當事人以該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予質證,亦系其對該證據的質證意見,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經組織當事人對該逾期提交的證據予以質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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