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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離婚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離婚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第一,閲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起訴離婚需要去哪申請?

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訴訟離婚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去起訴離婚要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通過起訴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法院受理之後會對案件進行審查,同意立案判決離婚的,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若雙方不願意調解,會開庭審理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