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關押調查要關多久?
被刑事關押調查要關多久?
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才能作出判定;
被關進看守所,那就不是協助調查那麼簡單了,那是公安認為涉嫌犯罪了,才可能對其進行拘留。關押多久,要根據調查的情況而定,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或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予以釋放;如果經調查構成犯罪,但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如果認為應逮捕關押的,報檢察院審查逮捕,如果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繼續關押直至開庭決定去留;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法院判決後,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刑事關押就説明這個當事人已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了,對於要調查多久,這就要看案件的發展情況,一般情況越複雜,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更多,這也是為了確保案件的真實性,所以,關押調查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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