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累犯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累犯起算時間規定是: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裏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裏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併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説明犯罪分子沒有被執行刑罰,此時也無須執行,故其考驗期滿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但其有罪判決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經受過有罪判決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二、特別累犯的認定條件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別累犯。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累犯的具體起算時間的規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據前一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而定,另一方面還需要對後一犯罪事實的相關事項進行處理,達到上述條件的才可以認定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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