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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欺騙投資者怎麼解決?

非法經營欺騙投資者怎麼解決?

一、非法經營欺騙投資者怎麼解決?

(一)向公安機關報警解決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投資者與交易平台之間一般都會簽署有相關的協議,投資者投資損失之後,可以依據相關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這時,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違約的,蒐集相關的證據則成了案件的關鍵。

相關的證據包括開户的書面資料、相關交易記錄、相關合同、與分析師的相關聊天記錄、投入資金的記錄等,但由於很多客户與分析師之間的交流都是網上交流,從來沒有見過面,並且沒有任何書面的交流記錄,如果聊天記錄能夠保存那還好,如果沒有保存,那麼要證明這個交流過程,則存在很大的難度。

當然,即使存在了以上證據,如果要證明交易平台違約或者存在侵權過錯等,仍然存在較大的難度。因為,交易平台與投資者簽署的協議中一般都會有相關的風險提示書,上面充分提示了相關投資風險。因此,如果交易平台在這個交易過程中沒有過錯,且投資者遇到的風險都是市場風險,不存在人為過錯因素,那麼交易平台不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風險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二、非法集資詐騙款能否追回?

能追回部分。各個案件情況不一樣,追贓的情況也不一樣。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三、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專營、專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專門機構經營的物品,如食鹽、煙草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實行限制性經營的物品,如化肥、農藥等。這類物品不是固定不變的,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會有所變化。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准,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一特定產品的原產地進行確認的證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所有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如礦產開採、森林採伐、野生動物狩獵等許可證。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金銀及其製品;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汽油、特定許可證、執照、有傷風化的物品;非法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珍稀植物、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等。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本文解答了非法經營欺騙投資者怎麼解決的問題,投資者受騙後要第一時間的到公安機關報案,案件偵破後追回贓款就能歸還受害者。看完上文內容後,還有其他想要諮詢的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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