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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家人死亡

法律3.22W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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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死亡如何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國家賠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放縱他人虐待、違法不履行或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等不作為情形,且與公民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受到傷害存在因果關係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當然,羈押期間死亡看守所是否承擔責任仍然需要看看守所是否履行了及時、積極的就醫義務,如果已履行且無過錯,也是無法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