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一、包庇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樣的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二、包庇罪有案底嗎?
包庇罪留有案底。
包庇犯罪分子這個情況達到嚴重就會構成包庇罪,包庇罪在成立之後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説當然會有相應的犯罪記錄,未成年的會封存起來。
案底是必須要經過判決後才有的。
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如果是無罪釋放,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包庇罪,對於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包庇的,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如何量刑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確定,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或者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惡劣後果的,對於行為人處以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當然,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有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
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搶奪國家機關的證件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
-
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義務如下:(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發現...
-
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
一、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認定累犯時,前罪和後罪需要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為前罪而構成的,不屬於累犯,後罪屬於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