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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強拿硬要結果

法律1.59W
尋釁滋事 強拿硬要結果
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