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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可否延期再執行嗎

一、刑事拘留可否延期再執行嗎

刑事拘留可否延期再執行嗎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申請提請批准。

刑事訴訟法》一般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條件,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提請批准;如果案情重大複雜,或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等,都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一般流程

1. 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應持有效的《拘留證》,並應向被拘留人出示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註明。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2.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83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在24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寫明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並送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 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被拘留的,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訴的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到嫌疑人的家屬,如果嫌疑人不肯透漏家庭成員的信息,那麼公安機關我按需要在詢問單上進行備註。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應該找個比較資深一些的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