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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

法律1.31W
保險欺詐的民事責任
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
一、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主要內容: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法律規定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和按有關規定折價的勞務或者利益等。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二、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