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哪些情形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判緩刑嗎?
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即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與非罪
司法實踐中,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要求相對固定封閉,且提供者要有一定的控制管理權。因此,行為人帶領他人到開放的場所吸毒並不能構成本罪。例如,在“馮家盛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多次和他人在村裏基圍處吸食毒品。但最終法院認為:“基圍是固有的、相對開放的場所,不屬於被告人馮某所提供,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在基圍上與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對該指控不予確認。”
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旅館、酒吧、飯店等營業性場所的房間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場所”要求。“經營者”如果知道客人在房間內吸毒,就有義務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否則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以上的制止、報案義務只限定於“經營者”,法律並未給“消費者”附加以上義務。如果“消費者”在營業場所開房後,發現他人在房間內吸毒而未舉報也未制止,則不構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費者無罪的前提是:以自己名義開房間時不能以供他人吸毒為目的,且發現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時不能實施將包廂的門反鎖、為吸毒者通風報信等行為。如果實施上述行為,妨害經營管理者的巡查、報告義務,依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此外,行為人容留他人吸毒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司法實踐中也並非一概以犯罪論處,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甄別。例如,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中吸毒的,一般就不成立本罪。再例如,販毒人員如果允許他人在購買毒品後在其管理的場所內吸毒,此時販賣行為與容留行為已經沒有內在關係,則應以販賣毒品罪與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綜上可知,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允許別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這裏的場所,可以是自己的固定作所,也可以是出租房,也可以是以自己的名義開的酒店房間等。只要提供了場所,就構成容留,這裏的容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是主動提供的,也可以是應別人要求被動的。關於“哪些情形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若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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