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 不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上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也規定了不允許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適用保外就醫。
2、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自傷自殘是罪犯在關押場所內故意吞食異物,如釘子、大頭釘等,使自己身體受到傷害、殘疾等。對這類罪犯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三款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是否計入刑期
算刑期,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但是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監外執行時間是可以抵刑期的,但是出現以下特殊情況,監外執行時間不能抵用刑期。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
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暫予監外執行往往會有一定的期限。實踐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若罪犯經認定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滿後,刑期未滿,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時,應依法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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