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的定義或概念是怎樣的?
一、終身監禁的定義或概念是怎樣的?
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終身監禁是一種刑罰執行措施,不是新設立的刑種。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六年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3條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二、終身監禁在立法上有哪些特點?
"終身監禁"不是中國刑罰的種類。對終身監禁規定的立法技術上,明確了規定的“終身監禁”不屬於新的刑罰種類而只是一種行刑方式或措施。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犯第一款罪,有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雖然我國現在也實施了終身監禁這樣一種刑罰的執行措施,但並不是一種新的具體的刑罰種類,所以該措施也是針對一定的特定人羣,通常終身監禁在我國針對的就是貪污受賄的罪犯,而且一定是貪污受賄的數額達到了一定程度,給國家給社會都造成了不良的影響,量刑的力度是非常大的,才有可能用到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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