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怎樣才算強拿硬要
一、尋釁滋事罪中怎樣才算強拿硬要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後果嚴重的行為。其中強拿硬要是指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怎樣界限正當防衞
從總的來講,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就是正當防衞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的,就是非正當防衞的行為。而怎樣具體劃分正當防衞與非正當防衞的界限,並正確認定和處理非正當防衞行為,在實踐中也還存在許多認識問題與實際問題,值得在理論上加以研究和探討。非正當防衞行為,主在有防禦行為、假想防衞、事前防衞、防衞挑撥、防衞不適時、防衞過當、逆防衞、無限防衞等等。下面將對相關行為進行闡述。
(一)假想防衞
假想防衞是指一個人由於想象和推測,在認識上產生了錯誤,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存在,因而錯誤的實行了防衞,造成他人無辜的損害。
(二)事前防衞
事前防衞即對於只是流露侵害意圖,或者處於犯罪預備狀態,尚未構成直接面臨的威脅的行為進行先行防衞。
(三)防衞挑撥
正當防衞成立的實質在於防衞目的的正義性。如果行為人為達到目的,以挑撥、尋釁等手段,故意激怒、誘惑他人向自己實施侵害,而後藉口“防衞”,造成他人傷亡的則是防衞挑撥,不是正當防衞。
(四)相互鬥毆
只要形成相互鬥毆,雙方的行為就都是違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當防衞。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都要付法律責任。
尋釁滋事罪中強拿硬要指的是犯罪人通過強制性的措施獲取他人財產的行為。尋釁滋事罪一般是指行為有隨意進行毆打他人或者因為在公眾場合鬧事導致公眾秩序混亂的。對於犯了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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