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包括什麼?
1、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故意傷害行為概念的外延大於毆打他人行為概念的外延。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主要是扇耳光等;而故意傷害的行為方式還包括使用器械對人體進行傷害,如使用石頭、棍棒、刀斧等器械傷人,驅使動物傷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氣體或液體傷人、電擊傷人等。
2、兩者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毆打他人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毆打他人的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他人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故意傷害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或以放射性物質、激光等方法實施傷害。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3、兩者的傷害程度不同。毆打他人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的暫時疼痛,並不一定造成人體傷害後果。而故意傷害主觀上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要目的,行為的後果是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
4、兩者在主觀表現形式上略有不同。在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但毆打他人一般是在各類糾紛中一時衝動、臨時起意,對他人進行毆打;故意傷害一般在實施傷害行為之前有預謀、有準備,如選擇作案時機、準備作案工具等。這點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也有的故意傷害行為是臨時起意的。
5、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毆打他人行為主觀上不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體暫時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體的實際損害,意在“打一頓出氣”;而故意傷害行為主觀上則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可能性較大,意在“使他人身體受傷”。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無論是毆打他人還是故意傷害他人都是非常不正確的行為,也對社會治安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性。
故意傷害他人和毆打他人所出發的目的性都是有很大的不同,一個是在明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而另一種是明知犯罪或者是不知犯罪的情況下做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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