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不是結果犯
一、敲詐勒索罪是不是結果犯
不是。敲詐勒索是行為犯,只要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定罪,不以敲詐勒索既遂為要件。
(一)行為犯
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二)結果犯
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通常情況下只要求出現了法定的結果,即非法佔有了他人的財物,此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敲詐勒索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
二、哪些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
(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 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必須日後才能實現的,如揭發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並非意味着發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
綜上所述,由此看來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差別是很大的,有的罪名屬於是行為犯即產生了這樣的行為的就可以依法對其就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敲詐勒索罪,而有的是屬於結果犯即要產生了相關的結果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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