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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與刑事責任有直接的關聯嗎?

抑鬱症與刑事責任有直接的關聯嗎?

抑鬱症並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疾病,所以當事人患有抑鬱症而犯罪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確定刑事責任的能力: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達到16週歲年齡的人犯罪,將負擔的是一種完全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基於已滿16週歲的人一般心智和體力皆已成熟的考慮而作出的推定規定。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上面所提不同的是,這裏所應負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相對的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也就是説,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僅僅是犯上述犯罪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裏也應注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養

6、已滿75週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7、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8、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9、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抑鬱症的人如果犯罪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並且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量刑,兩者沒有直接的關聯,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