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經偵調查完到檢察院多久退查?

一、經偵調查完到檢察院多久退查?

經偵調查完到檢察院多久退查?

1、經偵調查完到檢察院後,檢察院可能會在一個月以內作出退查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刑事案件最多可以被退回偵查多少次?

1、刑事案件最多可以被退回偵查二次。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刑事公訴案件,通常先由公安機關、檢察院等進行偵查,之後由檢察院會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具有審查職責的檢察院,需要在限定期限內,作出相關決定。這些決定包括將案件退回重新偵查、不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等。若是決定不起訴,那麼需要公開宣佈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