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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説警察會先查報案人嗎?

一、一般來説警察會先查報案人嗎?

一般來説警察會先查報案人嗎?

是會先查報案人的。公安機關首先會詢問報案人的情況,製作筆錄,並且由報案人簽名確認。然後會向報案人出具報警的回執,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證據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就會立案偵查。無論是直接前往公安機關,還是留在現場撥打電話報案,公安機關都會先派出民警問清報案人具體的情況,同時會根據報案人的口供,製作筆錄。

二、立案的流程是什麼?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閲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於瞭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能擴大範圍。

在日常的生活中警察會先對於報案人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詢問,這有利於警察現在案件整體有一個大概的瞭解,並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確實構成犯罪行為的將會進一步的進行立案偵查處理,而是報案人也需要提供線索幫助警察處理案件。